2008年6月1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在餐厅被打成重伤   能否要求老板担责
陈晓峰

  陈先生问:
  我在一餐厅吃饭时,有4个带工具的人突然冲过来把我打伤。后来得知,这几个人携带工具进餐厅时,餐厅的工作人员没有阻拦;在他们殴打我时,也没有劝阻和报警。现这几个人已经逃掉,我能否要求餐厅承担医药费等损失?
  
  本报释疑: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、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、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6条对此作了规定: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,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,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如果该餐厅经营者没有尽力采取劝阻、制止、及时报警等保护措施,即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就应当对你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。(陈晓峰)